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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不违纪,警察就可接受异性按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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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不违纪,警察就可接受异性按摩?
2008年05月12日10:23


 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一民警随同当地机关干部到云南旅游,两人去云南丽江一酒店保健中心做按摩时,遭遇暴力威胁被敲诈2350元现金。5月5日,丽江市市长公开信箱回复说:保健中心老板已被刑拘,涉案酒店被查封停业整顿。
  
   (5月11日《重庆商报》)
  
   这起新闻只所以吸引眼球,是因为被敲诈的对象有别于普通案件,做按摩被威胁敲诈的是因为一名警察和当地一名机关干部。在该事件的报道中,刻意用一段落叙述了“按本市和云南丽江方面的有关规定,民警和镇政府干部仅接受正常的异性按摩,并不违法违纪。”
  
   这就让笔者有点糊涂了。实施恶性敲诈的违法犯罪分子固然可恨,但是身为头顶着维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光环的人民警察,在“不违法违纪”的情况下,难道就可以到娱乐场所接受异性按摩服务?更何况,这种所谓的“不违法违纪”也是站不住脚的。
  
   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《关于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应如何处理的答复》意见,共产党员不准在以下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。(一)歌厅、舞厅、夜总会等娱乐场所;(二)宾馆、饭店等住宿场所;(三)浴池、桑那浴室、发廊;(四)其他非医疗场所。这份中纪委文件目前并没有废止,也就是说依然对每一名党员干部有效。
  
   更何况,身为人民警察,身份不同于普通群众。因为头顶警徽又代表着国家和公安队伍的形象。对警察的自律和道德规范约束,也必须严格于普通公民。警察本质上是“黄、赌、毒”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的克星,是人民群众的“保护神”,身为人民警察的一员就有责任和义务去珍视、爱惜自己的良好形象。一个有着特殊职业要求的人民的警察,难道在休假或旅游时间,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去接受异性按摩?
  
   退一步讲,即使法律、法规和党纪对警察接受异性按摩没有禁止性规定,从社会道德层面上看,人民警察也是不应该到一些不健康的场所,或接受一些可能损坏名誉和形象的异性按摩服务的。毕竟,在这样的一些场合即使一名警察完全接受的是“最正规”、“最规范”的异性按摩服务,同样也将严重破坏到警风、警纪,严重败坏人民警察的良好声誉。
  
   人民警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法律、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,甚至这种职业是终生的。警察必须有着自己的职业操守,而绝不能再以一名普通公民的纪律意识和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已。就如法官和检察官,他们的司法职业同样是“终身性”的,这种职业的道德规范和约束力不但体现在“八小时之内”,还必须包括“八小时之外”的业余休息时间,还将延续到这些特殊职业群体人员的退休生活。
  
   因而,有着人民警察称号的公安人员即使在休假时间、即使是自费的,也不应该有着普通公民的“自由”,因为这是警察职业性质决定,是必须让渡出来的“基本权利”。同样,即使不“违法违纪”,我们的人民警察也必须像珍爱自己的“眼睛”一样去珍惜名誉,要像“鸟儿珍惜自己的羽毛”一样爱惜自己的名声,而不是低标准的“不违纪”。
  
  
  
  
来源:红网    作者:毕晓哲    编辑:海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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